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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0]27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湘政办发〔2010〕27号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服〔2010〕93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湘政办发〔2010〕27号文转发了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湘政办发〔2010〕27号文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必要性

  随着新型城镇化步伐加快,全省城镇人口迅速增加带来生活垃圾数量相应增加,垃圾处理设施水平与社会需求已严重脱节,导致我省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日益薄弱。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垃圾处理无害化、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措施;它有利于进一步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营,也有利于人们转变观念,增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各级价格、环卫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精神,全面推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城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确保我省减排目标的实现,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抓紧制定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办法》是对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原则意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环卫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垃圾处理收费实施细则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在今年底前所有设市城市要按《办法》按程序召开听证会,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自来水用水量每立米不低于0.3元的标准开征到位;到2012年底征收标准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按照《办法》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征收合同,加大征收力度,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率;并降低征收成本,尽可能减轻群众负担。

  三、规范垃圾处理费资金管理。各级环卫主管部门要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对在建或拟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城镇,现阶段生活垃圾处理费也可用于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严禁截留、挤占、滞留、挪用;对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不足无法保证设施正常运营的,当地政府要安排相应资金予以补贴,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在生活垃圾处理经营和管理方面,各地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行业市场化参与力度和资源优化配置力度,不断提高垃圾处理费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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