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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9日)废止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黔安〔2010〕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21日省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由产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负责派驻地方煤矿,由县(市、区、特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县安全监管局)具体管理,协助县安全监管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非在编专职人员。
  第三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对象。
  (一)身体健康,体态匀称,口齿清晰,年龄在19岁至45周岁之间的中国男性公民;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含)以上文化程度,品德良好,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坚持原则;
  (三)熟悉国家、省有关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有煤矿井下1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办法。
  (一)驻矿安全监管员作为特殊工种人员,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执业资格考试,根据实际情况向社会公开招考,考试合格后颁发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由用人单位在具有上岗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可根据需要,由有关产煤市、县组织具备第三条要求的人员报考驻矿安全监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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