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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通知的通知

  三、强化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发改投资〔2009〕3183号文件要求,强化六个方面重点工作:一是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压缩预定工期或干预工期调整;二是充分做好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发包、征地拆迁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特别要严格工程概算审查,合理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三是切实加强重大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条例,狠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安全质量保障;四是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建立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重大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五是建立健全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质量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六是全面提高基础保障能力,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工程规范,充实监管力量,推动科技进步,加强人员培训,从根本上消除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隐患。
  四、加强隐患排查和工作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渝委办发〔2009〕41号)有关加强工程质量与安全工作的要求,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提出的保障措施,就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所属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开展拉网式检查。认真查找重大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摸清底数。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尽快堵塞管理漏洞。对已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要加大处理力度,严格执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排查工作要确保在2010年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并形成自查报告,正式盖章后送市城乡建委汇总。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交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部门,组织力量适时对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及时处理,情况严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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