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通知的通知
(渝办发〔2010〕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针对近年来全国各地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形势面临的严峻挑战和考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安监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就保障重大工程安全质量提出了具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工程安全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目前,我市正处于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和国发〔2009〕3号文件、加快“五个重庆”建设的大发展时期,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持续快速稳定增长,在建项目特别是重大工程日益增多。但是,一些项目因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不够深入,以及不顾客观条件盲目抢时间、赶进度,安全质量管理不严、责任制未落实,极易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和安全隐患增加等问题。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力以赴,扎实工作,确保各项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是市级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级重大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各重大工程建设单位是该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各责任主体要建立“分管负责人负总责、专人专项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对所属重大工程的工期制定、投资安排、质量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进行逐一细化,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必要时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安全、质量保证合同,切实规范安全质量行为,全面提高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水平。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由市城乡建委总负责、市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分行业负责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动态把握并及时分析各行业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实施情况,强化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建立健全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安全质量监管体系,逐步建立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工作长效机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