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1.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2.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比照本款第1项。
三、归侨和侨眷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件,经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华侨的身份确认,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护照、住在国的居留签证正本和复印件以及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申请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原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工作机构审核办理。
四、以华侨身份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并亲自办理相应手续。因故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委托公证书和由我住外使领馆出具的该使用权人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认证。华侨继承人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
五、对于多户共同继承、共同使用的华侨、归侨和侨眷祖屋宅基地确权,可以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代表,办理宅基地的确权登记手续。经过调查、审核、公告无异议且经市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以只发一本证,由各共有人共同委托一个权利人保管。
六、华侨、归侨要求在土改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给其使用的宅基地上建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已被占用、无法退回,华侨、归侨申请另外安排建房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外安排给华侨、归侨使用的宅基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可以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七、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籍华人在我省农村的宅基地确权,适用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各项规定。
八、各市县国土、侨务部门,应通力合作,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与华侨宅基地使用权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取得联系,争取广大华侨支持配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工作,加快推进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