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涉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通知
(琼土环资籍字〔2010〕7号)
各市、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外事侨务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海南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若干规定》和《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宅基地合法权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各市县国土、侨务部门要认真把关,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准确认定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严格审核办理涉侨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确保华侨、归侨和侨眷农村宅基地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
二条第一款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对华侨、归侨和侨眷身份界定如下: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 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1.“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2.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