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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把供销合作社困难企业破产纳入当地政府企业破产计划。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或关停,可享受国有企业的有关政策,有关部门应予支持。供销合作社破产企业的资产可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中依次支付。破产、关停企业和职工均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二十四)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兴办的专业合作社给予财税扶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中为农服务的中小企业,享受《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社有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供销合作社培育的农业服务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购置和更新农机具享受相关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度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二十五)整合设立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利用国家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的政策,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将现有专项资金整合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加大对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主要用于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村级综合服务站、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中心)建设,强化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带动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开展相关培训,建设农村信息化网络,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十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全面建立化肥淡储制度。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淡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45号)文件,全面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制定化肥淡储计划,落实化肥淡储补贴,完善化肥淡储监管机制。
  (二十七)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改制后基层供销合作社和各级供销合作社直属企业剩余资产分别归县级供销合作社和同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所有,用于发展合作经济。

贵州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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