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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九)培训合作社社员。各级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教育培训资源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社社员培训。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发挥所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作用,重点开展种养业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民经纪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的培训,积极培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的新型农民。
  六、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当地政府总体改革发展规划中统筹考虑,把供销合作社项目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经济发展的大盘子中统一安排,把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中统一考核。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
  (二十一)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挂帐要尽快贯彻落实《关于研究供销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等问题的会议纪要》(贵州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7年第149期)精神,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所负担的挂帐本金和利息,由同级地方政府结合自身实际逐年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抓紧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二十二)保护供销合作社依法用地。供销合作社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供销合、作社盘活社有资产,开发利用存量土地,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因城镇建设、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经营场地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按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于2010年底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土地登记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于供销合作社兴建物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要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生产经营用地可采取出让和租赁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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