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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
  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举办,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关于印发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编发〔2010〕15号)执行。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等四部门《四川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川编办〔2007〕4号)和省编委办等四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编制的通知》(川编办〔2009〕71号)执行。
  (二)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级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聘期目标责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深化人员聘用制和岗位设置管理为重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本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绩效工资,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工资收入挂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根据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口数量、服务质量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根据前两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次数、收入情况,并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质量、数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市、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人事、财政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三)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在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他基层医疗机构按省规定比例使用。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其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零售价格。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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