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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广元市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废弃食用油脂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油脂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包括油脂使用后产生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餐饮业废弃油脂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设施等分离出的不可再食用的油脂及抽油烟系统收集的油脂。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和其他产生排放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产生排放者)及从事清理、收集、运输、加工、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收集加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废弃食用油脂产生、收集、处理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对废弃食用油脂清理、收集、贮存、运输、加工、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超标排放含废弃食用油脂的废水或废物的行为。

  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包括市、县区已建成城区和建制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废弃食用油脂的清理、收集、运输和处置 ,依法查处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无证非法加工处置废弃油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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