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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安顺市农业办公室(安顺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安顺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加强全市扶贫开发工作规划、计划和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加强产业化扶贫工作。
  (四)加强协调和指导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全市扶贫开发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工作。
  (二)拟订全市扶贫开发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拟定省、市下达的各类扶贫资金与项目的分配方案,负责扶贫资金使用与项目的审批、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和绩效考核。
  (四)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承担市外、省外帮扶我市的联系、协调服务及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市直机关、中央和省在安单位及驻安部队的定点帮扶及党建扶贫工作。
  (五)负责特殊类型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综合治理、连片开发工作。
  (六)统筹、协调信贷扶贫工作。组织开展贫困地区产业化扶贫、科技扶贫和生态扶贫工作。
  (七)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干部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八)负责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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