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和《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食品卫生许可,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四)增加依法组织开展对辖区内重大事故查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辖区内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组织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信息。
(四)负责消费环节食品的卫生许可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按有关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指导本辖区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