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能源、交通、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二)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建立全市统计制度方法、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体系,组织领导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统计调查和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全市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管理全市社会经济统计调查,审批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贯彻执行各项统计数据库标准,规范统计数据网络。
(六)管理全市统计系统的统计事业费及专项经费;协助管理各县(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组织统计学会、统计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开展统计科学技术成果交流与合作,协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