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审查、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五)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制定煤矿安全投入、安全装备、安全科技创新的规划和措施并督促落实;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对煤炭建设项目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依法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煤矿企业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整改并组织复查;监督煤矿企业对煤矿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指导协调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推广煤矿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研究提出煤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建议;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的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管理注册安全生产代理服务机构;按权限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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