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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安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安顺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牌子。安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四)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按权限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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