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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7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畜牧兽医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畜牧、兽医、草原、渔业、饲料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行政规章。
  (二)研究制定全市畜牧、兽医、草业、渔业、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畜牧、兽医、草业、水产、饲料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项目等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医医政与药政、兽医医疗器械、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研究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计划、方案,指导、监督扑灭疫情。
  (四)指导全市畜牧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调查分析畜牧业生产运行情况,研究提出畜牧业建设投资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全市畜禽品种、畜禽资源、草业资源、饲料资源、兽用中草药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
  (六)负责全市畜牧、兽医、草业、兽药、渔业、饲料行业管理;负责审核种畜禽、草种、兽药、动物诊疗、鱼苗鱼种、水域滩涂养殖、水产捕捞等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下达全市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计划并定期发布质量通报;指导全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船检测检验管理工作。
  (七)负责畜牧、兽医、草业、兽药、渔业、饲料新技术的推广工作,指导畜牧、兽医、饲料新技术开发应用及职业技能鉴定。
  (八)承担安顺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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