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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审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审计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开展的审计、调查和核查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上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根据需要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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