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全市文化艺术、文物博物、图书、体育训练竞赛事业和新闻出版、印刷、发行、复制单位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体育活动;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统筹国家划拨的文化事业经费和管理市级体育经费。
(四)管理社会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建设;指导、协调民族文化艺术、社区文化、少儿文化事业及县(区)体育业务工作。
(五)推进文化艺术领域、体育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和体育产品生产,指导重点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六)统筹全市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和青少年体育发展,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协调体育训练、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设置,组织重大体育竞赛;指导优秀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七)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八)指导、监督文化市场、体育市场、出版物市场和广播电影电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监管从事演艺活动和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
(九)负责全市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有关工作,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全市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的大案要案。
(十一)负责全市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文化厅、省体育局、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省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文化和体育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政务、文秘、档案、信访、保密、财务、信息、后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承办有关会议及各类大型活动的事务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