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交由市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承担。
(四)将县级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县级人民政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市水利局进行业务上指导。
(五)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六)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的调整,市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定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拟定全市主要河流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水法规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管,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配合做好水文、水资源的监测和管理。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主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实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