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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6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组建安顺市农业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农业办公室、市农业局的职责和市乡镇企业局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的职责,整合划入新组建的市农业委员会。
  (三)将原市乡镇企业局承担的除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
  (四)将原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职责交由市财政局承担。
  (五)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强化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组织领导及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农村改革和发展建议;承担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预测及综合统计工作。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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