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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二)城市管理科
  拟订城市管理的发展规划,制定城镇容貌标准和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等相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指导和督促城镇市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垃圾处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负责公用设施监督、管理和相关信息咨询与服务;负责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处罚不当和应受理而不受理的行为,做出更正或查处;协调处理因行政执法与群众发生的矛盾与纠纷。

  (十三)行政财务科
  负责财务、会务、公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车辆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依法对所属单位的财务进行监督审计;负责国有资产和廉租住房资金、房屋维修资金、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四)人事教育科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科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5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它事项
  (一)安顺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更名为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支队,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内设综合科、执法一大队、执法二大队。核定事业编制20名,均为管理人员,其中: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正副科长(大队长)6名。

  主要职责为:行使房地产、住房保障、建筑市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行使城市管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队伍进行业务指导;承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工作。

  (二)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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