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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城乡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承担的村镇建设中的规划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村镇(含建制镇、乡和村庄)规划。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全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管理措施和工作规则。
  (二)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情况、评估过程中的相关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新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修改及实施各类规划公示、公布等工作。
  (三)指导各县及村镇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指导受灾村镇及国家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重建)规划工作。
  (四)承担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协调配合中心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户外广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开矿采石、挖砂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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