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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二)规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功能区划,负责环保专项规划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负责环境统计、环境质量状况公报的发布工作;拟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和市补助的环境保护系统项目审核工作;管理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事业经费、专项经费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以及国有资产;承担组织环境保护利用外资项目的筛选、评估、申报工作;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申报;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三)法规监督科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拟订环境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和议案、提案的办理工作;审查办理和管理环境行政执法证件。负责国家及省环境标准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控制科(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监督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排计划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考核总量减排情况;组织实施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参与工业污染项目环保设施验收;负责全市清洁生产项目审批及清洁生产推广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案件,拟订环境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农村环境保护科
  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规划;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珍稀濒危物种保护管理工作;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组织调查处理生态破坏事故;参与以自然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土壤污染防治、石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农村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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