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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环境保护局,为安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环境保护局承担的污染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四)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我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监督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公布安顺城区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审核城市、城镇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对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和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四)承担落实市人民政府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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