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财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市财政局承担的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三)将原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四)将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市财政局。
(五)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估机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财政、预算、税收、财务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法令、规章制度,指导全市财政工作。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税规划和改革方案,分析预测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相关分配制度,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
(三)承担全市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市级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编制年度市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决算;拟订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拟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承担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