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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初审工作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负责指导监督管理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参与有关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七)指导监督社区矫正工作。
  (八)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主管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相关干部管理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司法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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