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民政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审核上报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人接待转运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拟订全市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健全全市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