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道路恢复规范要求的土质(或砂石料)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密实度和沟槽回填标高等技术要求,不得将混有杂物或达不到密实度标准的土质回填沟槽。要求道路回填施工单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或委托道路管理部门进行回填处理。
第十一条 道路结构恢复要及时跟进,做好道路恢复工作,确保恢复质量。面层修复宽度每侧要大于基层宽度20cm,基层修复宽度每侧加宽不小于30cm。重点地区重要路段的掘路恢复宜积极应用热再生等新技术,提高道路恢复效果。
第十二条 行道树树穴石更换调整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经道路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城市道路要严格控制掘路审批。确需掘路的,要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制定出详细的方案,报市政公路管理局主管部门,经同意后,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掘路施工要求尽可能采用非开挖施工工艺,拉管施工单孔直径10cm以上的,一般控制在四孔以内,最多为6孔,否则,不予许可。施工现场要做到文明施工,降低对交通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 电力和通讯等多孔排管敷设,要随道路建设一并实施。
第十六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新路路面横向掘路,两侧必须各加宽5米进行罩面接顺处理。
第十七条 新建五年,大修三年的新路车行道顺向掘路,单侧掘路施工的要对施工段的半幅车行道进行罩面处理,掘路施工跨越中线的,要对车行道进行全幅罩面处理。
第十八条 掘路面积超过500平米的,要进行罩面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按照《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