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管〔2010〕148号)
道桥处、市内六区市政(园林)局、环城四区建(容)委: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综合整治成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现制定《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天津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维护好本市综合整治成果,保护城市道路完好,提高设施服务水平,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挖掘、修复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挖掘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总量控制和积极推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原则。
第四条 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有关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各道路管理单位,各道路管理单位应优先安排计划内的工程。
第五条 各道路管理单位须在每年的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掘路申请须到市(区)行政许可审批中心办理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审批大厅外进行审批。
第七条 已批准的掘路项目必须按照计划的工期组织施工,无故超过批准开工日期30天以上不开工的,需重新办理因工掘路申请手续。
第八条 破路施工方案周密,工期安排合理。禁止拖延工期,施工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要在有效期满5日前补办延期手续,延长的工期不得超过申请工期的20%。
第九条 施工要按照批准的位置和范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和超范围施工,施工现场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牌版面尺寸不小于1.5m*1.0 m。公示内容包括掘路原因与施工范围,建设与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开工、竣工日期,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