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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0〕309号)


各公路管理部门:

  现将《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治超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查处非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治超),规范公路路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治超执法行为,依据《公路法》、《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路政执法单位可在公路设施、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的固定或流动检测(查)站、卸载点实施路面治超行政执法。
  第三条 路政执法人员进行治超执法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本市或者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规定着装、佩带胸牌、标志。
  第四条 路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本市和局的有关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采取卸载措施消除违法行为,收取赔(补)偿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条 对经检测超限重未超过10%的,给予批评教育后放行。
  对超限重10%以上的(鲜活农产品、化学危险品、不可解体的货物除外),由违法行为人自行将超限重部分卸载,依法收取赔(补)偿费并处罚。
  强制卸载或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由路政执法单位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三天的保管期,收取装卸费、保管费、赔(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并处罚。相关收费标准按照津价费[2000]592号文件执行。
  路政执法单位卸载货物应当开具卸货单。卸货单应当注明货主、货物名称或品种、件数或吨数、保管有效期(统一规定期限为3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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