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击、炸封取缔:7月1日至7月31日。炸封整治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打击炸封阶段市“打非”工作3个督查按组对负责县(区)开展不定期督查。
(三)总结、巩固、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1、组织检查。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组分3个督查小组对各县(区)“打非”专项行动进行检查。检查中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通报批评,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
2、建立 “村为主”和乡镇联合执法的监管机制。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辉村、支两委的战斗堡垒作用,把“三天一巡查,七天一回查”巡查制度落实到村级,明确到组,落实村、支两委对非法煤窑巡查管理的“包保”责任,并落实工作经费。
(1)建立对“村、支两委”非法采矿巡查的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三天一巡查,七天一回查”制度,巡查监管到位,非法煤窑得到有效遏制的村、支两委给予奖励。
(2)建立对村、支两委责任追究制度。
(3)建立乡镇联合执法机制。乡(镇)公安派出所、国土资源所、安监站、林业站、水利站联合执法,对非法采煤造成土地破坏、水土流失、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打击不力、失职渎职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乡(镇),辖区1 个月内发现2处或2处以上非法煤窑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应按《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
七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领导,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非”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非”合力。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严格行政问责,严肃事故查处。要依法从严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对“打非”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县区、部门要通报批评,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责任人先停职后调查,再按“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