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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1、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和项目建设补助。贴息和补助的范围是: 园区内道路、桥涵、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供电、供水及通信网络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对工业园区软件环境建设和土地收储超基数部分进行补助。即工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编制、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化建设、园区管理人员培训、创业辅导等工作时,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园区收储土地超过基数部分按规定给予补助。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

  第七条 申报条件:符合本办法的工业园区项目,且园区建设和财务管理规范,县市政府有相应配套资金投入的均可申报州级财政资金支持。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由项目所在县市工业园区管委会或经济局与财政局共同对本县项目进行认真筛选、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联文向州经委、州财政局分别提出书面申报材料各一份。
  1、资金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应介绍园区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用途及申请资金数额。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准文件等与项目相关的资料。
  3、申请园区基础设施贷款贴息的,应提交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利息清单等资料。
  4、申请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和环境影响评价补助的,应提交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编制、信息化建设、土地收储及环评工作情况说明。
  第九条 资金审批:州经委会同州财政局对各县市上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联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资金下达: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资金由州财政局和州经委下达到各县、市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部门接到资金下达文件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的核算及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后,分以下情况处理:用于园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的,在建工程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竣工项目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用于编制园区规划补助的,作为“政府补助”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管理和使用工业园区专项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园区主管部门、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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