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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通[2009]7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切实把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果转化为推动我州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有效动力,在全州形成同舟共济保增长,建功立业促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企业中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的通知》(大政发〔2007〕7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我州今年将继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办法和申报程序
  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评选工作的办法和申报程序,按大政发〔2007〕7号文件规定执行,申报和审核表在大理州总工会信息网(www.dlzzgh.net)下载。材料报送至大理州总工会基层工作部。联系人:朱惠俊,联系电话:2319632。
  二、申报时间
  各县市、州级企业申报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10日。
  三、评选标准
  评选标准总体按照大政发〔2007〕7号文件要求考核验收,但鉴于目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州企业带来的影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仍然执行原标准,对非公企业的考核在一些具体评定指标上作相应的调整完善。调整的主要内容是:
  1、劳动合同签定率在60%以上。
  2、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考评的必备条件,“五险一金”的缴纳视其企业情况不作硬性规定。
  3、面对当前的经济形势,和谐企业的基本标准就是要在经济形势危机面前,敢于承担社会责任,共克时艰,共渡难关,做到不减薪、不裁员。因此,是否减薪、裁员是今年评选工作的前提条件。
  四、有关问题和要求
  1、职责分工和奖惩仍按大政发〔2007〕7号文件精神执行,请各成员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按职责分工做好此项工作。
  2、凡被评为州级以上和谐企业的单位,在评选省级以上“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状”时可优先推荐;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在评选州级“劳动模范”和省以上“五?一劳动奖章”时可以优先推荐。
  3、各县市和相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为保稳定、促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培养、选树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先进典型,不断推进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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