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关于动用州级储备粮保障抗旱救灾救济口粮供应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州关于动用州级储备粮保障抗旱救灾救济口粮供应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六月三日
大理州关于动用州级储备粮保障抗旱救灾救济口粮供应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粮食局关于动用地方储备粮保障因旱受灾群众口粮供应的紧急通知》(云民电〔2010〕24号)和《大理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大政发〔2006〕16号),为做好动用州级储备粮保障我州抗旱救灾救济口粮供应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动用州、县市级储备粮用于救灾救济粮食供应按照首先动用县市级储备粮、再依次动用州级储备粮的顺序进行。县市人民政府要准确核定需动用州、县市级储备粮数量,在动用县市级储备粮或县市级无口粮储备不能满足供应需求的情况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州级储备粮请求,州人民政府按照州级储备粮动用程序下达动用批复。
第三条 经批复动用的州级储备粮原粮出库,一般于动用批复下达后的2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确需延期出库的要及时报告,无正当原因造成不按期出库、出库拖延和口粮供应不及时的要实行行政问责,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第四条 州级储备粮出库结算价按当年政府批准价格执行,按“先供应、后结算”的办法,由出库企业与当地民政部门根据出库进度按月据实结算,本金及时足额打入出库企业农发行账户,用于归还农发行贷款。州级储备粮动用价差收益在新粮补库回购完成后全部缴入州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形成的损失和不良后果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动用州级储备粮的出库、加工、包装、调运、发放等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列入抗旱救灾救济口粮供应成本,由县市民政部门据实弥补。出库原粮及加工的大米必须符合国家粮食储存及卫生标准,并附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保证供应数量和质量。州级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州级储备粮动用后的补库回购由州粮食局统一组织实施,并委托州国家粮食储备库集中采购,原承储企业继续承储,一般在当年粮食年度内(次年3月底前)完成。农发行按集中采购合同价保障贷款供应,按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管理办法提供信贷服务。粮食部门要坚持原粮质量和安全储存标准,认真做好粮食接收、检验、入库等工作,确保新入库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