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定或者调整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六)可能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
(七)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土地矿产管理、城市建设改造、环境资源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制定或者调整水(含污水处理)、气、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出租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价格和收费标准;
(十)制定或者修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的重大行政措施;
(十一)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六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拟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重大决策的,由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组织听证。
经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同意,政府法制部门可以代表本级政府组织听证。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报请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应一并上报听证的组织情况以及吸纳或未吸纳公众意见和建议情况。
事关重大、涉及面广,需州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听证的事项,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应提出组织听证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州政府法制局审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部门报州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上报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州政府办公室将退回呈报部门。
第八条 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组织召开的,不得进入办文程序,有关领导不得决策审批。
第九条 报请州、县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事前应当召开听证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视为该文件程序不符合要求,并按照《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补齐听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