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