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财政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辖市、区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负责审计市属金融机构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根据审计署的安排,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审计中央在常州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开展财政金融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财政金融审计业务。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法院机关、市检察院机关和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行政事业审计业务。
(五)经贸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级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经贸审计业务。
(六)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及住房公积金等;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水利、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和辖市、区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及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农业与水利、环保审计业务。
(九)外资运用审计处
组织审计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财政收支;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属有关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经济责任与内部审计指导处
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组织协调和督导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全市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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