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辖市、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的安排,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辖市、区政府共同领导辖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辖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信访、财务、接待、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报告及管理制度;承办信息和宣传稿件的审核、报送;发布局机关政务公开工作事项。
(二)法制综合处
参与财经、审计法规研究,起草审计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负责审计业务复核审理,办理审计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审计业务考核;编制全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审计科研、统计、档案等工作;指导下级审计机关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