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制定和修改全市地籍、测绘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和指导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分等定级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拟订全市测绘事业和市级基础测绘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指导专业测绘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市场。
(六)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对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情况监测,实施地价监管。规范和监管全市土地市场和国土资源相关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并合理调控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发的节奏和总量,监督检查最严格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情况;负责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工作,承担土地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和参与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预审;指导镇、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估更新,负责土地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工作。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制定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地勘成果。
(八)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等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评估、勘查、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指导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保护地质遗迹。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一)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承担国土资源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监督检查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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