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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7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二)增加涉及宗教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我市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依法保护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组织接待来我市参观、学习、考察的少数民族团队。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销售清真食品的扶持和管理,落实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五)关心支持民族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常州民族中学以及在常院校民族班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协助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和协调的有关事务;向市级宗教团体派驻工作人员,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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