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7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原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承担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
(二)牵头扎口和综合协调全市城市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协调、督查和考核,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运营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拟订城市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
(二)根据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处理及综合利用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扎口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管理建设工程计划,并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负责城市管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
(四)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牵头负责全市市容环境的综合治理;负责市区大型环卫设施和生活垃圾、粪便终端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夜景灯光、户外广告设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相关城市管理事项的行政许可。
(五)负责道路清扫保洁(建筑渣土)等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规划中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项目的论证;参与新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市场设置及建设的方案论证、竣工交接验收工作。
(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职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对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协调、考核,对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