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宣教法规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保护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行政措施、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化工作。
(十)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处
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参与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处长(主任)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环境保护局(市太湖办)负责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监管职责,负责市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任务分解落实和目标管理,对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各有关部门和辖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管辖范围,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应责任。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是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团结治污”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协调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六、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