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太湖办”)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有关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增加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
(五)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管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省和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执行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各类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决策部署;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决策建议。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辖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规划、计划和主要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分解落实和监督执行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提出整改和调整意见。统筹协调和监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