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9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
常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机关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管理工作职责。
(二)取消实施对市级机关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基建投资及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二)按规定承担部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部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和维修定点工作。
(五)负责市级机关房地产综合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级机关行政用房的产权、基建、购置、大修改造、使用调配和处置的统一管理。
(六)负责市级机关有关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组织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管理、审核、发放老职工住房补贴经费。
(七)负责拟定市级领导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市领导的住房及相关服务工作。
(八)负责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实施对局属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后勤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