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拟订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文件;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确定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方案;参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的确定和公建配套设施的验收,指导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承接查验;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新建住宅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配合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管;指导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管理工作;指导老住宅区整治改造和长效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协会工作。
(八)公房管理处(市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白蚁防治管理处)
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及委托经营、修缮管理,对受托经营管理单位进行指导监管;负责直管公房出售的审批工作;负责市区落实私房政策工作;负责房屋白蚁防治和安全鉴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修缮管理和安全管理,负责房屋维修市场的监管。
(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干部的培养、选拔、考察、交流、任免、管理等工作;负责党建牵头工作和党员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构编制和招聘、考核、工资福利、人事档案、教育培训等人事人才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协调、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执业资格的报名;负责老干部工作;负责出国(境)管理工作。
(十)宣传教育处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组织干部职工政治学习;了解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指导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以文化建设为重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部署开展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组织、协调、管理新闻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处理;负责政工职称评定;指导全行业职工在职教育培训。
按规定设置纪委、工会、团委。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书记1名,局长1名,副书记1名(含纪委书记),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24名,其中:处长(主任)12名、副处长(副主任)1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