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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经费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接受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保证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要求及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

  第十七条 在项目验收或事后评价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资助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结余经费用于补助项目承担单位科技发展支出。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管理的程序报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已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拨付台帐,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对项目经费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性等情况进行追踪问效。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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