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经清理整顿、取消“公参民”办学体制的学校,由区(市、县)政府统筹收回成为公办学校,不再以民办机制招生,并统一纳入所属区(市、县)义务教育招生范畴,纳入学区化管理新机制。财政要全面保障这些学校日常运转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生均公用经费、杂费等)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
(七)我市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办学的重点是云岩区、南明区所辖的华文中学、致和中学、行健中学、格致中学、华麟中学。云岩区、南明区政府要本着“能进则进、不进则退”的原则,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公参民”学校继续办学,不具备条件的退回公办。云岩区、南明区政府要在2010年7月20日前分别制定出清理规范“公参民”学校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对外公布并监督学校切实执行。
三、建立新建住宅区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制度
(一)对达到一定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要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配套义务教育学校标准进行同步规划,明确由开发单位先行建设并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建成后由建设部门按程序组织验收,并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无偿使用。
(二)对达不到办学规模的新建住宅区域,规划部门应依据办学规模和生均用地标准规划学校用地,依据相等价值开发核算土建和配套设备成本,由开发部门向当地区(市、县)级政府缴纳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配套费,由区(市、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并保障业主子女享受平等的义务教育。
(三)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一般应移交当地政府办学,也可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新申办的民办学校严格审核,对达到相当规模、高标准优质学校的可予批准。经批准按民办机制办学的新建住宅楼盘配套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保证业主子女免费享受义务教育,政府按公办学校生均标准拨付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学校在满足小区服务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后,富余学位可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接收小区服务范围以外的学生就读。
四、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的重要性,各区(市、县)政府“一把手”要把解决择校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意见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在学区组建、划片招生、校长任免、教师交流及培训、经费统筹、奖惩措施等方面细化方案,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得到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