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统一招生
各区(市、县)要根据各学区办学条件等因素重新核定各学区的办学规模,按规模确定每年的新生入学人数,对仍有空余学位的校区要及时调整片区,并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统一安排,确保各学区内足额招生。同一学区内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电脑随机分班,各学校不得以教学班形式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兴趣班等。
二、规范“公参民”学校办学
(一)我市“公参民”学校必须坚持如下基本办学原则:
1.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2.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3.按其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班学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4.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所产生的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向所在区政府上缴国有教育资源占用费,主要用于参与管理的公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进行教师培训以及实施学区化管理的目标考核奖励。
(二)继续支持符合办学规范的“公参民”学校办学,为合理的择校需求提供选择机会。
(三)编制部门应确保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现有编制不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要加强对校本部的教育教学管理,优先确保校本部教师资源配置,着力提高校本部的教育教学质量。校本部师资配置完成以后,富余人员可到其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任教,派出的教师在年龄和职称结构上应按照一定比例搭配。
(四)支持公办学校教师经双向选择到“公参民”学校任教。6年内可以在原单位保留工作籍,工龄、教龄连续计算,并在人事聘用政策范围内允许其返回原公办学校或到其他公办学校任教。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其人事档案转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经费由民办学校承担。按程序享受公办学校正常的工资晋升,并记入个人档案。
(五)对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公参民”学校,根据我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相关经费,其余经费(如教职员工个人报酬等)财政不再拨付。“公参民”学校一经退回为公办学校,如需举办分校则一并纳入学区化管理,学区内教师报酬在统一绩效工资政策原则下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