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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筑府发〔2010〕5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贵阳市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上市积极性,加快企业上市步伐,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上市做优、做强、做大,成为振兴我市工业经济的骨干力量,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按照“储备培育一批、辅导改制一批、申报上市一批”(简称“三个一批”)的工作思路,每年从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中确定10户左右企业进入拟上市企业资源库,对其中的5户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培育企业由市上市办和专业机构联合审查推荐,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拟上市企业在进入上市程序之前提供日常咨询、业务培训、实地调研、指导企业进行改制重组、选聘专业机构等培育服务,此项前期培育服务费用由市有关上市工作经费给予资助。

  三、拟上市企业引进外地专业人才,可按《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筑党发〔2008〕25号)享受在本市落户、子女就学、生活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鼓励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五、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需要通过股份制改造或重组上市,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未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对因此增加的税费中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六、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形成的扶持资金(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可进入资本公积。

  七、拟上市企业划拨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的,根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按下限30%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如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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