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备案程序
(一)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如实填写资料后,向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委托授权的市级化妆品卫生监管部门提交《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化妆品产品成分与限用物质含量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规范,对企业申报备案登记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并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通报企业备案产品信息。
(三)《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材料接收凭证》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前企业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及时提交产品备案注销报告;届满后需继续生产的,企业应在届满前4个月提交产品延续生产报告;报告注销以及届满未提交延续生产报告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告知3个月后仍未提交延续生产报告的,将注销相关企业的备案产品信息。
五、备案资料
申报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表》;
(二)化妆品产品成分、限用物质含量表;
(三)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有毒理试验报告及安全性评估报告的,一并提供);
(四)产品内外包装(含产品标签、说明书);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七)属于委托加工的,还需提供委托加工协议书(复印件);
(八)其他有助于产品备案的资料。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整齐,逐页加盖企业公章或骑缝章(其中一份企业自留备查,一份上报,同时提交备案登记表、产品成分与限用物质含量表、产品标签、说明书的电子版光盘)。
六、备案要求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为产品卫生、质量安全性及其声称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并为其提交的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对备案产品卫生安全性进行技术审核,“备案资料接收凭证”不作为对其产品卫生质量的认可,企业不得以备案资料接收凭证编号作为其产品安全性宣传的内容。